中美经贸协议——金融服务合作
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协议》)。
两个超级大国在经历多轮磋商后终于达成了部分成果。从协议内容来看,涉及到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金融服务等多方面的内容,而且在每一个具体内容上,又根据实操环节约定的非常细致,使得这份协议不仅仅具有双方“协商一致,友好合作”的框架性,更是一份可以被切实履行的“经贸协议”。
协议第四章专章约定了双方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合作,其中第4.7条约定了在“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领域的合作内容,具体包括:
一、每一方应基于非歧视原则审核和批准对方金融机构的证券、基金管理或期货牌照的合格申请。双方确认对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有权提供己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在上述领域内获准提供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服务。
二、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
三、中国确认,从2019年7月5日起大幅减低对证券服务提供者控股股东的高额资产净值要求。
四、中国确认,当现有美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变为美资控制、美资控股或美资全资拥有时,允许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五、双方应确保不存在针对对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视性限制。中国应确保不存在对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H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资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可基于个案处理方式获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六、双方确认在期货产品方面不存在针对对方机构的歧视性限制,包括允许对方机构投资己方国内机构获准投资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期货产品(包括金融、利率和汇率期货),
七、美国承认目前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并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牌照业务放开,业务范围国民待遇
一、每一方应基于非歧视原则审核和批准对方金融机构的证券、基金管理或期货牌照的合格申请。双方确认对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有权提供己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在上述领域内获准提供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服务。
简评:
本条主要涉及在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三个领域的牌照业务。中国方面,目前由中国证监会受理证券业务、基金业务、期货业务三个领域的资格申请,既包括证券公司牌照、公募基金牌照、期货公司牌照、托管资格、投资(咨询)顾问资格等牌照业务。
似乎还应当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格,但也有可能并不包括,原因在于:
一是,国内并没有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牌照业务(License)进行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按说也不属于“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Licen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二是,本条的第五款特别提出了“双方应确保不存在针对对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视性限制。”,如果本条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那么第五条就显得有些重复了。
美国方面的牌照管理,笔者知之不多。
那么,本条第一点,“基于非歧视原则审核和批准牌照申请”,在于未来美资机构申请目前国内的这几个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牌照业务,都将按照非歧视原则来进行审核和批准,和现有的几个行政许可设置有一定冲突,未来可能会取消和修改这部分内容。
本条第二点“双方确认对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有权提供己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在上述领域内获准提供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服务。”
这句话个人理解为“国民待遇”,即现有的外资参与的牌照业务在管理上会将其业务范围予以一定的限缩,本次要求必须将“对方有牌照的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己方有牌照的机构”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也就是给到外资牌照完整的业务范围,即“国民待遇”。
牌照业务允许美方独资
二、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
简评:
本条主要要求中方应当取消在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本条也是前段时间中国公布的金融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举措,所以应该问题不大。
证券牌照控股股东净资产要求
三、中国确认,从2019年7月5日起大幅减低对证券服务提供者控股股东的高额资产净值要求。
简评:
目前在《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56号)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在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曾高达1000亿元人民币。2019年7月5日发布的正式稿将其从1000亿元降低为目前的200亿元。本条应该是对该行为作出的一个追认。
美资参股证券公司或迎并购?
四、中国确认,当现有美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变为美资控制、美资控股或美资全资拥有时,允许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简评:
本条笔者认为是对第二条的一个进一步补充确认,即在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后,证券投资从美资参股变为美资控股或全资,可以继续保留牌照持续经营。有本条,是否意味着美方对于收购现有的美资参股证券公司牌照有浓厚的兴趣呢?不知道未来这些证券公司会不会有大的动作。
私募基金业务
五、双方应确保不存在针对对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视性限制。中国应确保不存在对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H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资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可基于个案处理方式获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简评:
本条集中讨论了双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个金融服务提供者方面的磋商结果。
1.无歧视待遇。中方目前在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当中。
《解答(十)》的出台背景是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基金业协会通过《解答(十)》的内容为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境内资格提供了指南,主要包括:
A.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意味着要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的要求;
B.申请机构必须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这与目前内资企业可以用公司申请,也可以用合伙企业申请,有一定区别;
C.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必须为境外经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已和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对内资机构而言,并未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为金融机构。相信未来这一限制可能会被放开。
D.要求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这条限制应该也会被放开。
目前根据“私募汇”上的数据显示,目前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230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02家,外商独资企业188家,合计占比1.19%。其中不乏瑞银、贝莱德等知名老牌机构,但从管理规模上来看仍然不高。
以贝莱德为例,在“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仅有2只产品。
本次《中美经贸协议》特别点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也表现出了美方对这一业务领域的重视,相信未来这个行业将进入一批新的国际玩家。
2.投资H股限制。股票市场规则笔者不是很熟悉,不予评议。H股全流通政策确实在推进,外资这么看好H吗?
3.投资咨询服务。目前在投资咨询服务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的投资咨询服务领域,是由中国证监会按照《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进行牌照业务管理,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审批。
此外,中国证监会也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试点机构可以代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意味着酝酿已久的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正式开闸。这部分业务可能未来也将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开放。
2020年开始,我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光面对来自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的内部竞争,还要面对来自国际优秀资产管理机构的竞争。私募行业可谓是要迎来百家争鸣的时代。
随着国际化的监管经验和市场操作通过这一批优秀的国际机构传播到中国,中国的私募行业也将迎来百花齐放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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